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4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分别为4104万元和40485351.3元

 2015年8月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 (2015)眉民初字第222、223号传票、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并提交答辩状,(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和(2015)眉民初字第223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将于2015年9月10日开庭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杨胜坤

 张华奎

 陈文惠

 金顶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金顶公司持有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100%的股权。在破产重整期间,金顶公司的管理人将人民水泥的100%股权对外进行转让。最终仁寿府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兴公司”)拍得该股权。2012年7月24日,府兴公司又将人民水泥10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

 但是,府兴公司并没有将人民水泥的公司资产和资料移交给原告,导致原告至今仍不清楚人民水泥的真实状况。据府兴公司介绍,是由于金顶公司没有移交给府兴公司,所以府兴公司无法移交给原告。府兴公司和金顶公司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府兴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4日注销,被告杨胜坤、张文奎、陈文惠为清算组成员。

 另据原告了解,早在2009年12月1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人民水泥和金顶公司连带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租金等共计3245万元,在付清上述款项前,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设备)归华融公司。判决生效后,人民水泥和金顶公司并没有按照判决支付华融公司欠款。

 但是,在金顶公司的管理人将人民水泥的100%股权对外进行转让时,金顶公司和人民水泥仍然没有付清华融公司的上述款项,已经超过了法院确定的付款期限,因此,当时的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华融公司;而金顶公司管理人仍然将其价值包含在人民水泥股权价值中一并进行评估并处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置,应当无效,应当承担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即使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对其判决事项进行了阐述,但已没有任何意义。

 据了解,融资租赁设备在人民水泥的账面价值为7358万元,转让给华融公司的价格为5850万元,尚欠华融公司3254万元。

 由于金顶公司和人民水泥没有付清华融公司的上述款项,2013年9月华融公司申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拍卖融资租赁设备,最终由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拍得。

 综上所述,金顶公司和府兴公司应当履行股权转让的全面履行义务,将人民水泥的全部资料移交给华鑫公司。

 另外,由于金顶公司和府兴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的还款义务,没有取得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无权处置融资租赁设备。金顶公司不应当将融资租赁设备的价值包含在股权转让价款中。华鑫公司支付给府兴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中均包含了融资租赁设备的价值;如今,即使人民水泥和华鑫公司支付拖欠的华融公司判决款项,仍然无法取得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因此,金顶公司和府兴公司应当承担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无法取得融资租赁设备而产生的损失,损失为人民水泥账面中融资租赁设备的价值(7358万元)与对华融公司的负债(3254万元)的差额。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取得机器设备所造成的损失4104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金顶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金顶公司持有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100%的股权。2011年9月2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金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人民水泥一并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重整期间,金顶公司将人民水泥的100%股权对外进行转让。最终由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该股权。

 2009年12月1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人民水泥和金顶公司连带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租金等共计3245万元,在付清上述款项前,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设备)归华融公司。

 由于金顶公司和人民水泥没有付清华融公司的上述款项,华融公司申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拍卖融资租赁设备,最终由原告拍得。同时,原告也受让了华融公司对人民水泥和金顶公司的债权36556630.36元。

 并且,在人民水泥原股东的主导下,人民水泥还虚增价值8千万元左右的一套旋窑设备用于对仁寿县农村信用社的5080万元的贷款抵押,扩大人民水泥的负债。金顶公司在全面接管人民水泥后,虽主导人民水泥与仁寿县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但不处理相关债务,致使人民水泥的负债大幅提高,造成严重资不抵债的后果,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在原告受让对人民水泥和金顶公司的债权后,原告发现,当时金顶公司为实现破产重整,将已纳入破产范围的人民水泥不一并进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而是将不属于人民水泥的融资租赁设备作为人民水泥的资产,以将3千余万元的所欠租金记为负债,7千余万元的融资租赁设备记为资产,虚增资产4千余万元的方式虚假提高人民水泥的净资产,将人民水泥的股权对外进行转让。而此时人民水泥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金顶公司应当将其一并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从而与金顶公司一道实现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金顶公司虚构人民水泥资产扩大负债、虚假提高人民水泥的净资产后将人民水泥的股权对外转让,使其资产状况进一步恶化,并且将其从破产程序中排除出来,不能与金顶公司一并实现破产重整,误导原告通过拍卖接收了华融公司所有的融资租赁设备,受让了华融公司对人民水泥的债权,严重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人民水泥的债权人的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人民水泥的唯一股东,在人民水泥应当一同破产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股东义务,对人民水泥一并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但是,被告采取非法手段,将不属于人民水泥的融资租赁设备作为人民水泥的资产,一并纳入进行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后,将其股权对外转让。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改造股东的清算、破产义务,且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虚构资产扩大负债、虚增净资产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原告所受让的便不能收回的债权及资金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556630.36元,以及从2013年10月17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5年7月24日,利息损失为3928720.93元),暂共计40485351.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转让人民水泥100%的股权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1-051号公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