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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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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9 证券简称:美盛文化 公告编号:2015-039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24号)核准,本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赵小强、郭瑞和杭州比因美特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分别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00,000.00股、2,000,000.00股和9,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9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6,587,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693,084.2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8,893,915.80元。截至2015年6月25日,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60,587,000.00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25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天健验(2015)第210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新昌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新昌支行”)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城西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1211 0280 2920 1420 626,截止2015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杭州银行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3306 0401 6000 0062 440,截止2015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1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农商银行城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2010 0013 9734 731,截止2015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8,058.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以上账户上资金公司全部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如果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募集资金改为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则公司须通知兴业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须支取,公司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上述银行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海生、吕泉鑫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2699 证券简称:美盛文化 公告编号:2015-040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盛文化”) 于2015 年6 月公告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编号:2015-0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及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称“工商银行新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称“浦发银行嵊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营业中心(以下称“农业银行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监管协议”)。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二、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商银行新昌支行账号为1211 0280 2920 1289 828,截止2015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23,201,664.6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动漫服饰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嵊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浦发银行嵊州支行账号为8509 0154 7400 0226 9,截止2015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4,649,500.7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动漫服饰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农业银行新昌支行账号为1952 5201 0410 2699 8,截止2015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694,863.5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动漫服饰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2010 0009 7928 181,截止2015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0.0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以上账户上资金公司全部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如果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募集资金改为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则公司须通知兴业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须支取,公司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上述银行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海生、吕泉鑫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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