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39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6,470,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4号)核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7月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七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76,470,588股股份募集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76,470,588股股份于2014年8月7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14年8月8日上市,并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转让。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8月1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76,470,588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16.1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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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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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等事项的说明
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转让。自2014年8月8月上市之日至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之日,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未转让所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除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未做出其他承诺。
2.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公司亦不存在对该等股东的违法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保存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建投能源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限售期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建投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6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公司”)2014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建投能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建投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4号)核准,建投能源于2014年7月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七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76,470,588股股份募集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76,470,588股股份于2014年8月7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14年8月8日上市,并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转让。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8月1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76,470,588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16.1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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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转让。自2014年8月8月上市之日至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之日,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未转让所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除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未做出其他承诺。
2.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公司亦不存在对该等股东的违法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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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建投能源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限售期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建投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