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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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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6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曲慧霞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曹和平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席汝珍代为出席行使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权。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闫福录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1名高管(股东)出席了会议,1名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桂馨、宫宇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会议由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卢桂馨、宫宇二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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