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5日15:00至2015年8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4,678,47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3.826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851,67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90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26,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238%。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78,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78,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78,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7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陈臻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