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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股。按照公司现有股本测算,预计公司用于分配的利润为30,438,225.20元,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为91,314,675.00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A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4,382,252股(其中:A股192,388,898股,H股111,993,3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0.9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 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权益分派前本公司总股本304,382,252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395,696,927股。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A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8月1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公司A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权益分派所转增股份将于2015年8月14日直接记入A股股东证券账户。在转增股份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增股份总数与本次转增股份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息将于2015年8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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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8月14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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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参数调整。
1、本次实施转增股份后,按新股本395,696,927股摊薄计算,公司2014年度每股净收益为人民币1.70元。
2、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5.20元/股调整为19.308元/股,具体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
八、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公司H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0日,除净日为:2015年7月2日。本次权益分派所转增的H股股票及现金股息支票将于2015年8月14日以普通邮递方式寄予享有该股份的H股股东。有关H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livzon.com.cn)发布的《派发现金股息和红股》公告。
九、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
咨询联系人:王曙光
咨询电话:0756-8135839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