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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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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6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8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5年8月3日将全部会议材料以专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全体董事;至2015年8月5日下午15:00时,公司董事会6名董事传回表决票,其中副董事长王应虎先生因在外地出差,委托董事王辉女士代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印尼合资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应虎先生、王涛先生、王辉女士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事项请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的补充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应虎先生、王涛先生、王辉女士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事项请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的补充公告》

三、审议通过《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共同为下属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宁分行贷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授权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股东会及执行董事办理陕西华泽新材料项目用地(GX3-15-1宗地)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6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进行项目投资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与关联方合资的两个合资公司中,上市公司子公司分别投入1000万,持股比例均为20%,仅就上述投资额为限承担损失。在未对项目资产收购前,子公司因仅持有合资公司20%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上述项目对公司后续财务以及经营影响有限;另外后续合资公司如引入其他投资方,可能会进一步稀释子公司股权比例,上述合资公司对上市公司影响将进一步降低。

2、本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筹资建设印尼(中国)镍基新材料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筹资建设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仅就是否同意上述合资公司建设印尼项目和青海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合资公司如增资扩股或者引入第三方导致股权稀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就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批程序。

3、 本次关联交易项目投资金额大,涉及主体多,资金筹集及项目进度具有不确定性。

4、 关联方筹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承诺由本公司收购,项目建设是否成功,以及建设成功后本公司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收购,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如对上述合资公司收购,公司将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

5、 本次关联交易的印尼镍基新材料项目属于境外投资,关联方及本公司对当地的经济、政治、人文、宗教等投资环境的了解程度,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能否达到预期,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5年7月20日本公司发布了 2015-056号公告,由于公司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运营,资本性资金不足,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控股”):1、筹资人民币109.2亿元建设印尼镍基新材料项目;筹资人民币12.9亿元建设陕西华泽全资子公司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鑫泽”)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的要求,现就公告补充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

2015年4月2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者“华泽钴镍”)发布了2015-019号公告,陕西华泽与印尼泛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泛华”)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以股权等形式展开合作,印尼泛华拟持有矿权公司和镍新材料项目同等比例35-45%股权,陕西华泽拟持有65-55%股权,在陕西华泽完成尽职调查、评估等工作后,最终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印尼红土镍矿禁止出口,本公司必须建设完成镍基新材料加工基地后,才能与印尼泛华协商确定双方的具体合作方式。《合作框架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有效期为一年,该项合作目前仍在进行中。

2015年7月20日本公司发布了 2015-056号公告,由于公司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运营,资本性资金不足,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委托关联方星王控股:1、筹资人民币109.2亿元建设印尼镍基新材料项目;筹资人民币12.9亿元建设陕西华泽全资子公司青海鑫泽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2015年7月27日,陕西华泽与印度尼西亚PT.konawe putra propertindo (印中镍铁工业园)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详见本日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PT.konawe putra propertindo (印中镍铁工业园)在东南苏拉维西省郭那威县向陕西华泽或其关联方转让不低于400公顷的建设用地,用于建设300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及配套电厂、码头及公共设施。根据陕西华泽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资建设印尼镍基新材料基地之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履约主体,需由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变更为双方在印尼设立的合资公司。

二、关联交易概述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5年8月3日,陕西华泽与星王控股签署了《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资建设印尼镍基新材料基地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印尼协议”),陕西华泽拟出资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外汇,星王控股出资等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外汇,在印尼设立公司。

2015年8月3日,陕西华泽与星王控股签署了《关于共同投资并筹资建设青海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青海协议”),由星王控股以现金人民币4000万元对陕西华泽全资子公司青海鑫泽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星王控股持有青海鑫泽80%的股权,陕西华泽持有青海鑫泽20%的股权。

根据合资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合资公司可以由原股东进行增资或引进新投资人进行增资。陕西华泽行使优先购买权参与合资公司增资时,需要取得上市公司相关权力部门的批准。

星王控股完成对青海鑫泽的增资后,青海鑫泽将成立由3人组成的董事会,陕西华泽委派1人,同时委派1名监事;青海鑫泽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合并报表范围。因青海鑫泽注册于2015年7月16日,目前尚无经营活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青海鑫泽提供担保情况,没有委托该公司理财,该公司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 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于 2015 年8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印尼合资公司的议案》、《关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星王控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王辉、王涛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与星王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

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王应虎先生、王涛先生、王辉女士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陕西华泽合计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名称: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2 号高科大厦1幢11层 11101室

办公地点: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2 号高科大厦1幢11层1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注册资本:620,000 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610198311164993

主营业务:股权和项目投资

主要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王涛、王辉

(二)关联方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和财务数据

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主要从事项目的投资和投资管理,目前暂无经营活动和财务数据。

(三)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目前,星王控股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6,413,983 股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星王控股与公司之间构成了关联关系,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定价政策和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对外投资,印尼协议为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双方出资的定价政策和依据均按等值人民币外汇面值。青海协议标的为星王控股对青海鑫泽进行增资,因青海鑫泽于2015年7月16日完成注册,陕西华泽尚未完成出资,双方出资均按照人民币面值确定股权比例。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印尼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结构:双方同意合资公司的首期出资额为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陕西华泽(甲方)出资1,000万元,星王控股(乙方)出资4,000万元。双方同意,根据合资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合资公司可以由原股东进行增资或引进新投资人进行增资。合资公司增资时,甲方参与增资的优先购买权,需要取得上市公司相关权力部门的批准。

2、治理结构:合资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自公司成立日起成立,并于成立日起开展活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人员和职权由章程规定;合资公司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

3、镍基新材料项目融资及建设

(1)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在印尼投资建设镍基新材料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开采矿山、建冶炼厂等),根据项目投资的初步估算,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09.2亿元。由乙方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产业投资基金或引进其他投资人以股权或债权方式对合资公司进行投资。

(2)镍基新材料项目开工建设的先决条件包括:甲方股东之权力机构审议通过本协议及镍基新材料项目;合资公司按照印尼法律合法设立并取得生产经营资质;镍基新材料项目已按照印尼法律取得相关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乙方已就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出资方签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约定的满足开工建设的其他必备条件。

4、 镍基新材料项目的收购

(1)双方一致同意,镍基新材料项目运行达到以下标准时,可由甲方或其母公司优先收购合资公司除甲方股权以外的全部股权或镍基新材料项目全部资产:

A、镍基新材料项目已按照印尼法律取得生产经营的验收合格文件证明;

B、镍基新材料项目的生产运行符合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2)当上述条件成熟时,甲方或其母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优先收购,且该等收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该收购方案不违反中国及印尼法律相关规定;

B、合资公司其他(全部或部分)股东(包括乙方)同意该收购方案;

C、该收购方案获得甲方股东之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D、该收购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同意。

5、 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按照符合印尼法律的合资公司章程享有各项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甲方义务

A、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相关手续;

B、 甲方应按照印尼法律缴纳合资公司首期出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

(3)乙方义务

A、乙方负责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并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取得印尼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准;

B、乙方应按照印尼法律缴纳合资公司首期出资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

C、乙方应负责镍基新材料项目的融资;

D、乙方承诺,合资公司与甲方或其母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损害甲方或其母公司利益;

E、乙方承诺,当本协议条件成熟时,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母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对除甲方以外的合资公司股权或镍基新材料项目资产进行收购。

(二)青海协议的主要内容

1、增资:双方同意由星王控股(乙方)以现金方式对青海鑫泽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青海鑫泽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双方同意,根据青海鑫泽项目进展情况,青海鑫泽可以由原股东进行增资或引进新投资人进行增资。合资公司增资时,甲方参与增资的优先购买权,需要取得上市公司相关权力部门的批准。

2、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自增资完成之日起成立,董事会成员3人,甲方委派1人,并于成立日起开展活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公司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

3、项目融资及建设

(1)双方一致同意,根据项目投资的初步估算,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3亿元,由乙方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产业投资基金或引进其他投资人以股权或债权方式对青海鑫泽进行投资。

(2)项目开工建设的先决条件包括:

A、甲方股东之权力机构审议通过本协议及青海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B、 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

C、 乙方已就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出资方签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D、 双方约定的满足开工建设的其他必备条件。

4、 项目的收购

(1)双方一致同意,项目运行达到以下标准时,可由甲方或其母公司优先收购青海鑫泽除甲方股权以外的全部股权或项目全部资产:

A、项目已取得生产经营的验收合格文件证明;

B、项目的生产运行符合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2)当上述条件成熟时,甲方或其母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优先收购,且该等收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该收购方案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B、青海鑫泽其他(全部或部分)股东(包括乙方)同意该收购方案;

C、该收购方案获得甲方股东之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D、该收购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同意。

5、 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按照青海鑫泽章程享有各项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甲方义务

A、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青海鑫泽增资相关手续;

B、甲方应依法缴纳青海鑫泽增资。

(3)乙方义务

A、乙方负责办理青海鑫泽增资相关手续;

B、乙方应负责项目的融资;

C、乙方承诺,青海鑫泽与甲方或其母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损害甲方或其母公司利益;

D、乙方承诺,当本协议上述条件成熟时,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母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对除甲方以外的青海鑫泽股权或项目资产进行收购。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和必要性

1、通过关联交易丰富公司产业布局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均位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核心地带,是公司落实打造建设多个新材料生产基地的重要举措。以目前公司能够运用的资源,运作两个项目存在制约条件,通过关联交易,能够有效补充公司的资源运作能力。

2、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

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仅以出资额为限,对项目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充分锁定投资风险。关联方在矿产及其建设方面积累的经验,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 双方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合理分工,形成优势互补。

3、避免同业竞争

根据关联方承诺,项目建成达产达效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由本公司收购项目全部股权或资产,避免了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个项目通过关联交易,能够在“一带一路”的历史性机遇中完成公司的战略布局,解决公司自有资金不足的困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以适度出资锁定投资风险;项目建设完成后,通过公司收购解决了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星王控股之间尚未发生关联交易。但与星王控股关联企业之间有两次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 联合土地开发

本公司2015年4月1日发布2015-012号公告,由陕西华泽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7207.84 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 4727.48 万元、房屋评估值 2480.36万元)向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陕西华泽持有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6.96%的股权。

由于陕西星王目前尚未完成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对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根据双方约定,陕西华泽亦未完成7207.84 万元的出资。

(二) 厂房租赁协议

本公司2015年4月1日发布2015-013号公告,由陕西华泽租赁关联方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营头镇和平村(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现有厂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5498平方米)及附属设施、设备,租赁协议之厂房的租金在租赁起始日后的最初六年为每年人民币900万元。

陕西华泽目前正在进行设备选型,厂房及附属设施尚未租赁,也未向关联方支付租金。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方董事全部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关联交易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后期事项的约定与安排,解决了潜在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资建设印尼镍基新材料基地之合作协议》

4.《关于共同投资并筹资建设青海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之合作协议》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项目投资规模大,涉及主体多,项目投资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6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签署印尼项目用地

合作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印中镍铁工业园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为现阶段各方对于合作事项的安排,因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印尼设立的合资公司尚未成立,待其成立后,将由合资公司与印中镍铁工业园签署正式协议。

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下属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印尼PT.konawe putra propertindo (印中镍铁工业园)(以下简称“甲方”,该公司董事长黄作超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控股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方简介

印尼PT.konawe putra propertindo (印中镍铁工业园)合作方园区总规划面积5500公顷。至今共已征地707公顷,其中257公顷土地已办理好所有手续,报送在印尼中央土地部办理土地证;200公顷土地已向省土地局缴纳好测量费,即要进入政府部门测量阶段;250公顷土地已完成征地工作,正整理资料上报省政府土地局。

园区地址位于:esa Morosi Kec.Bondoala Kab.Konawe-Sultara 93111。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以东南苏拉维西省郭那威县(中印镍铁工业园)工业用地为合作的切入点,甲方负责提供转让给乙方的工业用地不低于400公顷无法律瑕疵和符合工业建设准字,由乙方分期建设300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及配套电厂、码头及公共设施。

(二)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转让给乙方工业用地不低于400公顷,保证乙方项目建设及配套电厂、码头、冶炼厂、生活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待条件具备时,双方拟定于2015年9月30日签署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甲方已批准的印中镍铁工业园征用400公顷土地,建设冶炼厂、自备电厂、自用码头及其配套的公辅设施,达成初步协议。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对下一步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建设必须提供无任何法律瑕疵和符合工业建设规划的工业地,并提供合法的工业用地土地证。甲方负责办理好工业建厂准字与完整的合法手续,甲方确保300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冶炼、160万千伏安电厂、工业配套用水及道路硬化、照明等(厂区的淡水资源通过水渠引入厂区指定入口;电力、饮用水供应满足项目建设临时生活办公用电、用水使用要求;土地平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平地标准)。

2. 甲方提供的海岸线必须保证乙方能完成建设10万吨级码头的建设岸线及相应的水域工程。

3. 甲方先期为乙方征用第一期建设用地200公顷及海岸线不少于500米宽的水域岸线供乙方建设使用。具体地理位置由甲、乙双方于2015年8月底前确定。

4.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在园区建厂的相关准字及所属国家、省、县、镇、村项目审批及相关审批事项。

5.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及生活环境,协调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合作,保证乙方在工业园区建设及生产正常运行。

6. 甲方协助乙方在工业园区的环评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字批准,以使乙方完成工程建设及生产正常进行。

7. 甲方负责园区的整体规划满足乙方的生产、物流等方面工作的要求。

8. 乙方购买甲方土地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另行商议。

三、协议有效期

本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1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关联方承继协议

甲乙双方均有权利且有义务通过其自身或者关联方行使本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且甲乙双方通过关联方履行本合同合作框架协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权利,均视为各方行为。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已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资建设印尼镍基新材料基地之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履约主体需由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变更为双方在印尼设立的合资公司。

五、合作风险提示

本合作框架协议仅为现阶段各方对于合作事项的安排,最终的合作方式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镍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6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0日公司发布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拟将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由 10亿元人民币/年增加到本年度20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现将银行结构收益业务补充公告如下。

一、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本年度实施业务转型,贸易型收入占公司收入的比例较高,结算量较大,在结算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活期银行存款,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结构化收益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提高资金使用的收益。

(二)投资金额

经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年度资金运用规模不超过10亿元,截止2015年7月15日,资金运用579,789,879.69元。

(三)投资方式

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主要通过“黄金租赁业务”实施,目前该项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泽钴镍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泽”)实施,目前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投资3笔,金额合计579,789,879.69元,具体投资方式如下:

1、 前端买入资产管理计划并质押于平安银行

上海华泽以闲置资金购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与平安银行签署《资管计划份额质押登记协议》,资管计划份额被平安银行冻结。

2、 后端租赁黄金做远期套期保值

上海华泽与平安银行签署《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同时签署《质押担保合同》,支付黄金租赁手续费;黄金完成后卖出即期黄金现货,收回资金,同时以资管计划份额及其收益作为质押,买入远期黄金,到交割日归还租赁的黄金。

3、盈利来源

本结构化收益的盈利来自于资管计划业绩和黄金租赁手续费之间的价差。

(四)投资期限

本业务的资金使用期限从购买资管理计划开始,到卖出租赁黄金收回资金结束,期限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

业务全部流程从买入远期黄金的交割并归还租赁,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盘周期为365天。

(五)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7月15日,该项业务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前端买入银行固定收益类产品,后端通过“黄金租赁”实现即期收益,业务共发生三次,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前端金额前端收益后端成本业务收益
6月26日200,000,000.0010,711,232.889,587,861.461,123,371.42
6月29日284,789,879.6915,125,853.7213,674,382.221,451,471.50
7月3日95,000,000.005,081,849.324,630,080.02451,769.29
 合计579,789,879.6930,918,935.9227,892,323.703,026,612.21

二、结构化业务投资的资金来源

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经2015年6月16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年度资金运用规模不超过10亿元,实际业务规模5.79亿元,现有4.2亿元规模尚未使用。

四、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开展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在保证资金安全性、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两个交易日的短期操作,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闲置资金收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银行结构收益业务的风险来自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的不确定性,如果资产管理计划实现的业绩低于黄金租赁业务手续费,则存在远期黄金买入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 提高风险业务识别能力

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关键是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产品和结构,公司要求业务人员要具备充分的金融产品识别能力,在资管产品的选择中细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系数比例,减持安全性前提。

2、加强业务跟踪,及时掌握资管产品收益变化

及时关注资管产品每月公布的净值变化,在利率下行周期内,结合月度收益的变化趋势,动态掌握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组合,结合资管产品已质押的情况,及时与质押权人和资产管理沟通。

2、 完善内控机制

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虽然风险较低,但涉及资金规模大,董事会要求业务部门单笔报备,授权财务部专人负责跟踪,做到事前有分析、事中有跟踪、事后证据。

六、投资额度增加需要的审批

基于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占用公司流动资金时间短,在短期占用期内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在资产产品存续期内风险较低,经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规模增加到人民币20亿元。

投资额度的增加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6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共同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分别申请流动资金借款4000万元和2000万元,合计6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贷款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8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共同为下属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宁分行贷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平安鑫海成立于2005年9月28日,注册地址:青海省海东地市平安县古城乡石壁村;法定代表人:王涛;注册资本28,000万元,公司合并拥有其100%的股权;经营范围:有色金属铁精粉、镍钴氢氧化物、氧化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锌精矿、镍精矿、高冰镍的经营和销售;矿石的开采加工和销售以及资源开发(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鑫海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93.267万元,负债总额为52,361万元,净资产为40,906万元,财务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1)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费用;(2)贷款逾期之日起至贷款还清期间按约定应支付的加息。

2、担保类型和期限:此担保为信用担保,期限为自贷款划出之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基于平安鑫海申请银行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保证平安鑫海的正常运营,有利于其长效、有序发展。

 五、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对子公司及孙公司的担保总额为70,300万元(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0.29%。公司担保情况正常,未发生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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