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经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一致。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8,756,2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
扣税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8元,权益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2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8月1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8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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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
咨询联系人:侯 剑、张 茹、陈惠莉
咨询电话:0755—86154212
传 真:0755—8615404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决议;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