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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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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5—064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了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风集团)的函件。

 一、函件全文如下: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27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请求人民法院:

 1、判令被告自2015年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判令各被告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改正。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2015年7月15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有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中超出5%的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如果所得收益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那么赔偿西藏旅游人民币500万元。

 3、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

 4、判令各被告对上述第2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本公司已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资产保全,冻结财产标的为胡波、胡彪在西藏圣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各250万股。

 2015年8月3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该诉讼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公司并非该诉讼的主体之一,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和本期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会持续关注该诉讼的相关进展,并及时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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