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5-066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7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5年8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李光太先生主持,公司3名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核字(2015)第SD-4-004号”《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审核,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以自有资金1,103,819.44元预先支付了部分中介机构费用的款项及其他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1,103,819.44元。
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1,103,819.44元,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2、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4、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1,103,819.44元。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5-067)。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3号文件核准,公司向范晓东、杨森、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819,442股,注册资本由307,270,735元增加至361,090,177元,同意将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修订为人民币361,090,177元,详见附件。
鉴于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四)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截至2015年5月22日)有效,以及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述授权有效期延长半年至2015年11月22日。因此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只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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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5-06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8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合计1,103,819.4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3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5年7月完成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向范晓东、杨森、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819,442股,发行价格11.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19,999,971.84元,扣除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发行费人民币18,000,000.00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601,999,971.84元,该股款由海通证券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汇入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鲸园支行开立的账户中(账号:817810401428888888),再扣除本次发行直接相关费用人民币2,773,819.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9,226,152.40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19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5)第SD-4-00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15年6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103,819.44元,其中支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600,000.00元;支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450,000.00元;另支付发行其他相关费用53,819.44元。详情如下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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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2014年5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2014年5月23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83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核字(2015)第SD-4-004号《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审核,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以自有资金1,103,819.44元预先支付了部分中介机构费用的款项及其他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以本次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1,103,819.44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1,103,819.44元。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置换预先已利用自筹资金投入的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1,103,819.44元,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2、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4、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1,103,819.44元。
六、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威海广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1,103,819.44元,符合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海通证券同意威海广泰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用于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七、审计机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5-068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7月2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8月3日上午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丽主持,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03,819.44元置换预先已利用自筹资金投入的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5-067)。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