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上述议案1、2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8月3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日15:00至2015年8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戈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92,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02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789,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6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0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60%。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0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出席本次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现场和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并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收购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3,113,52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802,3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592,1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802,3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刘磊律师、柳伟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