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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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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5-062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1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接到高级副总裁李显林先生的辞职函。因已届法定退休年龄,李显林先生向本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高级副总裁一职。

 李显林先生自2015年8月1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

 董事会对李显林先生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5-063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66元、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若适用)、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1日

 除息日:2015年8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2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6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具体方案:

 以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1日)本公司总股本2,311,380,364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0元(含税),本次分配金额为人民币647,186,501.92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1,908,096,364股,本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534,266,981.92元(含税)。

 3、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税负为5%),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6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其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需补缴税款人民币0.042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需补缴税款人民币0.014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不需要补缴税款。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5)对于前述QFII及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见《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元。

 三、A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1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8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A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根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收回。

 2、除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5年8月1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咨询联系办法

 1、联系电话:021-33987870

 2、联系传真:021-33987871

 3、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复星医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邮政编码:200233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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