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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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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股票代码:60024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面向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22日以“证监许可[2015]【1739】号”文核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5.0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华业资本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15.00亿元。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5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末(2015年3月31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380,91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8.59%;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5,550.07万元、50,041.91万元和41,464.47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9,018.82万元,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5.00%-6.00%。存续期内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5、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6、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5.00%-6.00%。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情况在上述利率预设区间内协商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8月5日(T-1日)向网下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8月6日(T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本期债券采取网下询价配售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配售。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第三条第六款。

 8、本次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提交《北京华业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申购,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合格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合格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敬请合格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1、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8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合格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华业资本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本期债券经发行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相关董事会批准,公开发行的面值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含15.00亿)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本期发行本期债券的公开发行
国金证券、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机构、联合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募集说明书摘要》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不超过15.00亿元(含15.0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上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收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8月6日(T日)。

 12、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事项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

 1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8、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9、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本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1、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2、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3、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24、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评级和本期债券评级皆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2日

 (2015年8月4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信用评级报告
T-1日

 (2015年8月5日)

网下簿记建档日

 确定票面利率

T日

 (2015年8月6日)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网下认购起始日

T+1日

 (2015年8月7日)

网下认购截止日

 网下合格投资者于当日 15:00 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专用收款账户

T+2日

 (2015年8月10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发行结束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5.00%-6.00%,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上述利率预设区间内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5年8月5日(T-1日),参与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8月5日(T-1日)09:30至12:00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 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预设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 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 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 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每一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主承销商另有规定除外。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5年8月5日(T-1日)09:30至12:00将以下文件及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1) 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2)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加盖单位公章后的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每家合格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合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为准,其后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申购传真:021-23027015、021-68826800(备用);

 联系电话:021-68826099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5年8月6日(T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且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5.00亿元,网下发行规模预设为发行总额的100%,即15.00亿元。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2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6日(T日)9:00-17:00、2015年8月7日(T+1日)9:00-15:00。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8月5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欲参与网下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认购意向,与合格投资者协商确定认购数量,并向合格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

 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5年8月5日(T-1日)09:30至12:00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1) 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2)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加盖单位公章后的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 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申购传真:021-23027015、021-68826800(备用);

 联系电话:021-68826099

 合格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每家合格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合格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5年8月7日(T+1)15: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合格投资者全称和“15华业债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

 账号:51001870836051508511

 大额支付行号:105651000604

 联系人:刘华敏

 联系电话:028-86691093

 传真:028- 86692313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15年8月7日(T+1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合格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五、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联系人:赵双燕、张天骄

 电话:010-85710735

 传真:010-85710505

 (二)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68826099

 传真:021-68826800

 传真:021-6882680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3日

 附件一: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发行公告及填表说明。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

基本信息
合格投资者名称: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O) 移动电话(M) 
电子邮箱:
证券账户名称(上海)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托管券商席位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询价利率区间 5.00% - 6.00%)
3、最多可填写5个票面利率及对应的申购金;

 4、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100 万元的整数倍。

票面利率(%)申购金额(万元)
  
  
  
  
  
重要提示:

 请将此表填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8月5日(T-1日)09:30至12:00连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021-23027015、021-68826800(备用);电话:021-68826099。同时请将此表原件连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8月11日(T+3日)之前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资本市场部,邮编:201204,联系电话:021-68826099。

5、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配售缴款通知书》或《网下认购协议》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

 6、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内容不需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2、每个品种最多可填写5档票面利率及对应的申购金额;

 3、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4、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5、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6、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30% - 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票面利率(%)申购金额(万元)
4.30%2,000
4.40%4,000
4.50%7,000
4.60%10,000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60%,但高于或等于4.50%时,有效申购金额7,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50%,但高于或等于4.40%时,有效申购金额4,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40%,但高于或等于4.30%时,有效申购金额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3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7、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本发行公告要求的时间内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8、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21-23027015、021-68826800(备用);电话:021-68826099

 主承销商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签署日期: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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