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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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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5-053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3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日15:00 至2015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875,96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91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346,14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9,8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0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同意324,8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5,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4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42%;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21%;弃权5,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7%。

 【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2015年7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2、以同意324,8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3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4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42%;反对3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2015年7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公告》】

 3、以同意324,8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5,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4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42%;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21%;弃权5,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7%。

 【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刘晓军、朱智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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