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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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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龙韵股份 证券简称:603729 公告编号:临2015-31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9,610,910元;

 ?诉讼项目累积计提坏账准备9,610,910元。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9日,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合同纠纷,以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观公司”)为被告、以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和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垫付款:9,610,91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10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入审理阶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详细披露该诉讼情况。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5年7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96109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79076元及鉴定费45866元,由被告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9,610,910元。若上述判决书生效并执行到位,已计提的9,610,910元坏账准备将被冲回;因诉讼发生的受理费79076元及鉴定费45866元将由被告中观公司负担。因此,若上述判决书生效并执行到位,将会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9,610,910元。

 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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