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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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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6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子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6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对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起诉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于毅合同纠纷案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将于2015年9月4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

 被告一: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于毅

 2004年4月,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塑公司”)将其持有的527万股华塑公司股票【该股票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证券公司”)包销,理财账户为广东证券】转让给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下称“南羽厂”),并向广东证券公司送达了转让通知书。

 2004年8月3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南中法民破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证账户内的527万股华塑股票属于南羽厂所有,限广东证券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向南羽厂办理有关交付手续。”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该527万股股票属于南羽厂所有。

 后广东证券公司破产,上述股票解开席位处置后,于2012年2月全部出售收入6,172.84万元。原告指令广东证券破产管理人将所得款项汇入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交通银行账户和建设银行账户,由被告代为收款。

 2012年3月6日该款全部划至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账户,被告按诉讼标的25%计提律师费1543.21万元,但没有开具收费凭证。

 2012年原告指令被告将代为收取款项中部分支付至指定的公司账户。但剩余款项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代为收取款项至今。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所有的527万股股票处置款剩余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3月6日至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3-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35363197.53元;

 2、判决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可能对公司2015年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6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2、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66号案件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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