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详情参见公司在 2015年5月5日和2015年5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SCP188号)。交易商协会接受本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3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并于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超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情,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八、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情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九、公司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将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