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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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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 部分收入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通过对销售合同、入伙通知书寄送情况、业主接房情况等的抽查,发现你公司2014年度存在因未按合同约定寄送入伙通知、未完全转移与房屋相关的后续处置权、未完成审批流程等原因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相关房屋共计74套,对应金额为16819.23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二、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经查,重庆河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集团)在2015年8月前系你公司的历史关联方,成都潮丰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潮丰联)在2013年前系你公司的历史关联方,你公司分别在2013年5月、2014年5月收购河东集团持有的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和49%的股权,收购价格分别为408万元、1,470万元。2013年、2014年1-3月,你公司向成都潮丰联采购钢材的交易金额分别为700.34万元、318.09万元。上述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你公司未在2013、2014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针管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5年8月24日前予以改正,且对2014年年报出具差错更正,确保年报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内部问责,形成长效机制。

 针对重庆证监局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高度重视,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披露经董事会审议后的整改报告,同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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