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于公司2014年7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管桩钢模质量不合格的诉讼事项,现将该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中,本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50号)为原告方,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吕导路东市段)为被告方。诉讼发生原因系本公司认为被告方依据双方2012年7月6日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合同总金额15,047,825元)向本公司供应的管桩钢模质量和技术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要求解除原合同并由被告方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0,000,000元。
上海市奉贤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本公司诉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和2015年6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审理期间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钢模进行了质量鉴定。
二、判决(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2012年7月6日原告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20706-1#、20120706-2#、20120706-3#);
2、被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货款10,000,000元;
3、被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自提涉案钢模594根。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483,300元,均由被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此案件后续进展时间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不对此案涉及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根据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40号]。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