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28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03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87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4,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88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6,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89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5年8月13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9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91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

 ●本次担保额度为1.032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7.19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3.6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7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03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23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中孚电力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758,111.54万元,负债总额为464,246.00万元,净资产为237,107.82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1,249.8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398.4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在以下金融机构申请的1.03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4,32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申请办理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上担保期限均为1年,贷款均用于补充中孚电力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较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中孚电力在以下金融机构申请的1.03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4,32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申请的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230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3.631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6.96%,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4.3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71.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2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02%。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0.3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2.74%。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7,004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3.6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7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4,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马路平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 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2015年3月31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7,719.85万元,负债总额为317,090.51万元,净资产为30,297.41万元; 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2,778.8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214.8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融资由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办理委托贷款。此笔担保期限为2年,贷款用于补充林丰铝电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230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3.631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6.96%,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4.3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71.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2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02%。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0.3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2.74%。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8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6,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丰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2,442万元。

 ●金丰煤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3.6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7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6,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人代表:杜拓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捌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

 金丰煤业与本公司为互保单位,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6月30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60,438.45万元,负债总额为142,045.91万元,净资产为118,392.54万元;2015年1-6月利润总额为2,108.62万元,净利润为2,108.6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金丰煤业在以下金融机构申请的6,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申请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上担保期限均为一年,金丰煤业对以上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补充金丰煤业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同意公司为金丰煤业在以下金融机构申请的6,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申请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同意终止公司原为其在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额度;调减公司原为其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9,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额度至8,000万元。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230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3.631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6.96%,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4.3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71.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2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02%。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0.3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2.74%。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6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03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4,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6,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5-09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13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13日

 至2015年8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项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5年8月11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