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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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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5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3号)的许可,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硅谷天堂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新疆硅谷天堂嘉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3,319,36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849,895,200元。2015年7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销费和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842,995,200.00元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6-0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7月24日公司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福州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述5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开户单位银行账号账户金额(万元)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62293792804,299.52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220602930027748940,000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57010136000038445,000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福州路支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19000047109055,000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20201001000747573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建新、王庆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8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55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28日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从2015年7月17日起以传真和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参加会议董事七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七人。会议由董事长陆致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进一步调整公司整体融资结构,补充中长期经营资金需求和置换部分金融机构借款,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公司拟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中期票据;

(2)票据期限不超过5年;

(3)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供求情况和公司资信评级情况由公司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顺利开展相关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具备发行条件情况下,在发行中期票据方案的规定范围内,决定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条款以及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价格、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所有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5)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8)。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将29,095.2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明细如下表:

贷款单位借款银行名称贷款金额(万元)还款日期
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坂田支行1,000.002015/5/11
江西清华泰豪三波电机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700.002015/5/1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2,000.002015/5/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南昌福州路支行4,895.202015/6/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南昌分行2,000.002015/6/1
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南昌市西湖支行2,000.002015/6/17
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1,500.002015/6/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15,000.002015/6/26
合 计 29,095.20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含1名会计专业人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本届董事会推荐黄代放先生、毛勇先生、陆致成先生、杨剑先生、夏朝阳先生、夏清先生和储一昀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储一昀先生(会计专业)、夏清先生(行业专家)、夏朝阳先生(经济专业)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该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5-059)。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8日

附件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黄代放先生,1963年9月出生,高级经济师,清华大学汽车系本科毕业,并获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7年-1998年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总经理,1998年-2007年历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2007年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工商联主席。现任第十二届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泰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毛勇先生,1964年12月出生,高级工程师,南昌大学电机专业本科毕业。曾任江西清华三波电机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本公司军工产品事业部总经理,2002年-2007年任本公司副总裁,2007年至2011年任本公司总裁,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本公司董事兼总裁,2013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陆致成先生,1948年8月出生,研究员,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毕业。1997年至2013年5月曾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2013年5月至今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第一届至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杨剑先生,1979年10月出生,南昌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2003年-2004年任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机产品事业部销售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任江西泰豪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兼任南昌ABB泰豪发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0月至2014年6月曾任本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2014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兼总裁。

夏朝阳先生, 1969年5月出生,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德国济根大学访问博士研究生。曾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西南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00年作为核心创始人之一创建博奥生物有限公司,先后任CFO、执行副总裁和高级副总裁;2008年3月至今任上海常春藤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2008年5月至今任本见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0月至今任上海微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2月至今任智车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2月至今任智车优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非法定代表人)。

夏清先生,1957年6月出生,清华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博士,曾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清华大学教授、电机系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储一昀先生,1964年12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兼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会(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执行秘书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专职研究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56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28日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万晓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将29,095.2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明细如下表:

贷款单位借款银行名称贷款金额(万元)还款日期
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坂田支行1,000.002015/5/11
江西清华泰豪三波电机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700.002015/5/1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2,000.002015/5/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南昌福州路支行4,895.202015/6/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南昌分行2,000.002015/6/1
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南昌市西湖支行2,000.002015/6/17
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1,500.002015/6/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15,000.002015/6/26
合 计 29,095.20 

《监事会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届监事会成员拟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荐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李自强先生为监事候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刘卫东先生为监事候选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李自强先生和刘卫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7月28日

附件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自强先生,1971年8月出生,会计师,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江西清华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办,本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现任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卫东先生,1963年4月出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2003 年至今,曾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现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总会计师。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57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豪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9,095.2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9,095.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3号)同意,公司向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硅谷天堂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新疆硅谷天堂嘉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5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3,319,360股,发行价格为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89.52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059.37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2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6-0000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余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至6月26日期间,以自有资金29,095.20万元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归还银行贷款,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29,095.2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明细如下表:

贷款单位借款银行名称贷款金额(万元)还款日期
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坂田支行1,000.002015/5/11
江西清华泰豪三波电机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700.002015/5/1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2,000.002015/5/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南昌福州路支行4,895.202015/6/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南昌分行2,000.002015/6/1
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南昌市西湖支行2,000.002015/6/17
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1,500.002015/6/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15,000.002015/6/26
合 计 29,095.20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6-00044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9,095.2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9,095.2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审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095.2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也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29,095.20万元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6-00044号),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15年7月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泰豪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有资金事项,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泰豪科技预先投入自有资金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文件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6-00044号)。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8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5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现根据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关条款的修订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行新增股份113,319,360股已于2015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该事项公司已于2015年7月9日发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完成,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13,319,360元和股份总数增加113,319,360股。

(二)鉴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吴斌先生已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吴斌先生已获授予尚未解锁的共计400,0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400,000元和股份总数减少400,000股。

(三)综上所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12,919,360元,股份总数增加112,919,360股。故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6,325,712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9,245,072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06,325,712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9,245,072股,全部为普通股。

二、其他条款

鉴于近期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拟对《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二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八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该项决议公告日。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九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59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20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20日

至2015年8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增加公司2015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
3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7.00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4)人
7.01黄代放
7.02毛 勇
7.03陆致成
7.04杨 剑
8.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
8.01夏朝阳
8.02夏 清
8.03储一昀
9.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2)人
9.01李自强
9.02刘卫东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3、4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5、6、7、8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9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590泰豪科技2015/8/1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8月17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

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五楼

邮编:330096

联系人:吕玢邠

电话:(0791)88110590 传真:(0791)8810668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增加公司2015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   
3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序号累积投票议案名称投票数
7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黄代放 
7.02毛 勇 
7.03陆致成 
7.04杨 剑 
8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夏朝阳 
8.02夏 清 
8.03储一昀 
9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9.01李自强 
9.02刘卫东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投票数
4.01例:陈×× 
4.02例:赵×× 
4.03例:蒋×× 
………… 
4.06例:宋××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数
5.01例:张×× 
5.02例:王×× 
5.03例:杨×× 
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投票数
6.01例:李×× 
6.02例:陈×× 
6.03例:黄××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票数
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方式…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01例:陈××500100100 
4.02例:赵××010050 
4.03例:蒋××0100200 
………… 
4.06例:宋××0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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