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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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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5-072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拟收购的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5.83%股权的股东合法性、及该等股东是否具有合法处置权等事项作出说明。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回复披露如下:

 1、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股东持有该股份的合法性;

 答:根据公司委托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源”)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源股东为万载县康美有限公司、宁波伟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元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龙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五个单位,分别合法持有江西金源38.12%、33.39%、13.23%、11.09%、4.17%的股权,合计合法持有江西金源100%的股权。

 2、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股东处置该股份的合法性;

 答:根据公司委托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万载县康美有限公司、宁波伟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元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龙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五个单位分别持有江西金源38.12%、33.39%、13.23%、11.09%、4.17%的股权,分别有权依法对其持有股权进行处分,该等处分包括对外转让、质押等。

 3、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法律瑕疵,该等瑕疵(如有)预计解决时间以及该等瑕疵(如有)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

 答:根据公司委托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公司拟收购的江西金源股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4、《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内容是否需要更正;

 答: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不需要对已披露的拟收购的江西金源95.83%股权事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5、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答: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委托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就上述问题发表了专项意见,详情请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的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5.83%股权事项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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