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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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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5-049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判决结果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63,260.2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次判决所影响的金额人民币3,843,687.77元,公司已在2014年度报告中计提。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已进行了相应的公告。公告内容详见《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号),该公告刊载于 2015 年 2 月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披露。

 本案已于2015年3月4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对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四万三千六百八十七元七角七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公司已在2014年度报告中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可能涉及的需补缴的税费进行了计提;同时,根据经办律师对于案件可能涉及的罚金判断情况,预提了100万元罚金。

 本次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25号】。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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