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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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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7-28-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7月24日收到《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7月21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周勃已于2015年7月21日将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对本公司等20方作为保证人享有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公司关于周勃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19日,周勃与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周勃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天,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12月16日,借款利率为2%/月;郭耀名、郭赞楼、本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周勃又与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增加上述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周勃于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80.8万元、逾期利息1,374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勃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周勃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该案情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4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5)。

 2014年8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执字第1145号】执行裁定书,周勃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并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该诉讼的进展情况,请见本公司2014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8-0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债权转让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周勃将拥有公司上述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公司债权人发生变更,公司将自收到该《通知》后向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承担偿还义务。

 公司在2014年度已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诉讼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计提预计负债4,177万元,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7-28-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5年7月24日,本公司接到债权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阳新兴”)《关于申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通知书》,该企业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深圳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深圳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15年7月24日,公司接到债权人德阳新兴的函,该企业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79号1幢。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1年8月19日,周勃与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周勃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天,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12月16日,借款利率为2%/月;郭耀名、郭赞楼、本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周勃又与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增加上述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周勃于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80.8万元、逾期利息1,374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本公司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履行严格的内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法院认为,本公司为上市公司这一情况为公开信息,原告应当更加谨慎地审核本公司有权机关的授权和证明文件,而不能仅以本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签字盖章而免除审查义务。没有证据显示本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一事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过法定的程序,故本公司为原告提供的担保无效。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签章,系超越职务权限订立的合同。原告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不是善意相对人,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负有过错,不受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本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的情形下,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本公司应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勃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周勃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该案情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4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5)。

 2014年8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执字第1145号】执行裁定书,周勃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并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该诉讼的进展情况,请见本公司2014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8-07)。

 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根据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7月21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周勃已于2015年7月21日将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对本公司等20方作为保证人享有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同日《关于公司违规担保债权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8-01)。

 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按判决向债权人支付款项。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深圳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深圳中院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或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公司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维持经营,积极做好公司日常运营工作。

 三、风险警示

 截至目前,深圳中院是否受理债权人德阳新兴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深圳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本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出现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之一的,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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