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5-103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7月10日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的《中安消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2015年7月17日披露的《中安消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00)。
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收购事项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中安消,股票代码:600654)自2015年7月24日起停牌不超过30日。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5-10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3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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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7月1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41.15%股份的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2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披露的《中安消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101)及《中安消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7月1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8月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会议中心二楼海棠厅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3日
至2015年8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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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议案4-7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5.0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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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