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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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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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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鑫A份额第三个开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惠鑫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相关规定,惠鑫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其中计算惠鑫A首个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其后惠鑫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及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调整惠鑫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1%(含)。本基金第四个分级运作周期6个月内,惠鑫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鉴于201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2.00%,因此惠鑫A份额在第三个开放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为:1.4×2%+1%=3.80%。

 风险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转换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19-8866

 2、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 第13号)的原则和有关要求,并且按照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方法应当一致的原则,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3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直至其恢复活跃交易。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估值结果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如下:

 ■

 上述估值政策和有关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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