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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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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公开说明决定措施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于2015年7月10日对本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5]12号),收到上述监管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现就相关情况公开说明如下:

 一、承诺内容

 承诺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化股份”)、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内容:通过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处置禾浦化工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处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禾浦化工所欠川化股份的债务。

 承诺期限:2014年12月30日前。

 二、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原因及进展情况

 自川化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承诺事项后,川化股份于2014年7月31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禾浦化工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首次挂牌,首次挂牌价为人民币10,198万元,首次挂牌期限为20个工作日,首次挂牌期满无受让方摘牌。根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川化股份于2014年8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挂牌,挂牌价为人民币9,180万元,但截至目前仍无受让方摘牌。

 自公开挂牌以来,川化股份先后接待了多家意向受让单位现场考察,并分别进行了多次技术交流,但受原材料天然气价格持续上涨、国内亚氨基二乙腈产能过剩和产品市场低迷等影响,最终无单位正式报价摘牌,导致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

 三、解决方案

 经本公司与川化股份协商决定维持原承诺方案,即继续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处置禾浦化工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处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禾浦化工所欠川化股份的债务,并延长原承诺履行期限。

 下一步工作计划:

 1、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延长承诺履行期限需经川化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川化股份将择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2、结合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抓住国内过剩产能向国外新兴市场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转移的机遇,川化股份将继续积极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实施转让。据相关消息“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亚氨基二乙腈产品有积极的需求,同时资源优势明显,有较为广泛的合作平台,川化股份将借助这一良好机遇与国内行业企业合作实施装置的转让。

 特此说明。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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