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41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于2015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并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此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核查意见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095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