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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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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5-03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2日,我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139位申请执行人与你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执行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139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

 交纳赔偿款共计9,231,576元,交纳执行费120309.97元。

 对于本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3-96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我公司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已经积极主动履行赔付义务,不存在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存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之虞。截至7月22日,我司已收到801名原告的资料,占本次判决赔偿人数的84%,其中698名原告的赔偿款已划入其对应的账户,103名原告的资料正在核实中。

 对于本次赔付工作,我公司十分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赔付工作顺利开展,原告和大部分代理律师都非常配合,沟通顺畅,工作进展也很顺利。然而只有极个别原告代理律师不顾其部分当事人已经取得赔偿款(这个代理律师共代理157位原告,已经领取赔偿款的有22人;而且在139位申请执行人中,有5位已领了赔偿款)的事实,要求法院立案执行。为此,现将我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相关工作说明如下:

 1、主动将赔偿款汇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我公司将相关赔偿款60,410,789.16汇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托管账户,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将上述款项全额退回我公司,因此,我公司只能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2、及时披露受领赔偿公告

 2015年6月17日,我公司对外披露《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要求属于此次赔偿范围的原告向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受领赔偿款。

 3、对于尚未领取赔偿款的原告,通知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当事人向公司提供资料

 2015年7月6日,我公司再次向上述案件的全部原告代理律师发出《关于受领赔偿款的通知》,要求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未领赔偿款的原告向我公司提供受领赔偿款的相关资料,并明确要求如果原告代理律师要代领赔偿款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律师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4、积极主动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沟通

 2015年6月24日及7月3日,我司指派人员及公司的代理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告知我司已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相关事宜,并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提交了公函、公告、银行转账明细等付款凭证,希望立案庭对申请执行应持慎重态度。

 目前,我公司大部分赔偿款已经支付,只有这一少部分的赔偿款申请执行,这不是我公司不履行赔偿责任,而是这部分原告没有向我司提供银行账户资料,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赔偿款。对此,我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不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5-03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94-1098、1108-1139、1161-1163、1165-1172、1174-1184、1186、1189-1192、1202-1227、1229-1252、1255-1260、1267、1269-1272、1283-1293、1295-1304、1306-1310号案;(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3、9-16、30-37、56-60、63-67、69-79、84-86、106-111、114-118、124-136、153号案;(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8-61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94号1《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现公司为了有效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特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受领赔偿款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公告:

 一、申请资料

 1、请上述符合条件的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为了保证身份证号码与银行卡的对应关系,银行卡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快递到以下地址或扫描发邮件到以下邮箱:

 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收件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邮箱:libote1@gmail.com,fslhyf@163.com

 2、原告代理律师如要代原告领取赔偿款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二、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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