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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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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5-42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7月21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7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少群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春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43)。

 同意票数1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暂不召集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春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并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同意票数1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5-4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7月21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董事会以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春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长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海吉星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2.5亿元的抵押物不足部分,即人民币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十年。

 本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长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2、住 所: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2.5公里处城西镇红民村(长春市朝阳开关厂办公楼1-4层)

 3、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5日

 4、法定代表人:戚峰

 5、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6、实收资本:人民币2亿元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配套服务及运输、装卸、仓储、包装(由分支机构经营),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租赁业务,从事信息咨询、物业管理、酒店管理,自有物业租赁,市场投资(以上项目国务院、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专项审批的未批准前不得经营)

 9、股东持股情况:

 ■

 10、财务状况:

 经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春海吉星公司资产总额为71,309.55万元,净资产为12,060.5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3.09%; 2014年11月27日,长春海吉星公司一期蔬菜交易区启动运营,2014年度净利润为-5,975.14万元。

 未经审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长春海吉星公司资产总额为74,627.09万元,净资产为10,150.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6.40%;2015年1-6月,长春海吉星公司处于开业初期,净利润为-1,910.4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长春海吉星项目建设,公司同意为长春海吉星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2.5亿元的抵押物不足部分,即人民币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十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长春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推进长春海吉星项目建设,公司控股长春海吉星公司,基本可以防控该担保风险。因长春海吉星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44,8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17%,全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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