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0.1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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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4日(星期五)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7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7日(星期一)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29日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5年5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长江通信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5-015)。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98,000,000 股为基数,向截至2015年7月24日收市后在册的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9,800,000.00元;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 299,171,286.4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中登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具体税率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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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67840308 传真:027-67840274
七、报备文件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