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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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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5-034
债券代码:122265 债券简称:13川路桥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3川路桥”201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27日

 由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发行的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为“13川路桥”,代码为122265。

 3、发行主体: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6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8、起息日:2013年7月26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7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3川路桥”的票面利率为5.65%,每手“13川路桥”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4日

 2、付息日:2015年7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5年7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川路桥”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3川路桥”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川路桥”(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次付息每手“13川路桥”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0.85元(税后)。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

 联系人:蒋大山、朱霞

 联系电话:028-85126170、028-85126085

 传真:028-85126084

 邮政编码:610041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王宏峰、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626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附表:“13川路桥”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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