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下午 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 15:00时-2015年7月17日15:00时;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 7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下午 15:00至 2015年7月17日下午15: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宋德武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14人,代表股份股 220,283,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9,241,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3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3,978,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415%。
2、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28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逐项审议《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吉林化纤集团及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股票种类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股票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募集资金数额及投资项目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吉林化纤集团及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28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关于化纤集团、福润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吉林化纤集团及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关于设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28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28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28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28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轩、杨霄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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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