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5年6月18日,公司与北京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致生联发”)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协议签署后30日内,致生联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城市云计算中心有限公司先期注入人民币6,000万元,待双方履行完毕法定程序后,该款项转为出资款。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2015年7月17日无锡城市云计算中心有限公司收到致生联发注资人民币6,000万元。
2、经公司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其它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3、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不存在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