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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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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5-027
债券代码:112034 债券简称:11陕气债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5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1日,凡在2015年7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7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09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2日支付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陕气债

 3.债券代码:112034

 4.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为10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年付息次数:1次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每张派息额:6.20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7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2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7月22日。本次债券的付息和本金支付工作按照登记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11年7月22日

 12.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2012年至2019年每年7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20%

 1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7月22日

 15.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按照《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陕气债”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5.8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1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22日

 3.付息日:2015年7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5年7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8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

 邮政编码:710016

 联系人:梁 倩

 联系电话:029-86156198

 传真:029-86156196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刘忠江、王艳艳、程达明、窦长宏

 联系电话:010-60833515

 传真:010-60833504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人:刘美华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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