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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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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临2015-03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918号)》,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临2015-031)。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单独披露。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朱春生、车志远出具以下承诺:

 一、东方海洋集团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认购的东方海洋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减持;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会减持,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经本公司确认,目前持有东方海洋股份的本公司关联方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的上述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2、经自查,自东方海洋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4月1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均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上述承诺不存在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朱春生出具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为东方海洋监事,除此外本人与东方海洋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经自查,自东方海洋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4月1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未持有过东方海洋的股份。本人关联方自定价基准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不存在减持东方海洋股票行为。

 经本人确认,目前持有东方海洋股份的本人关联方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的上述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3、本人认购的东方海洋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减持。

 本人上述承诺不存在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车志远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东方海洋实际控制人车轼先生之子,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本人认购的东方海洋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减持。

 经本人确认,目前持有东方海洋股份的本人关联方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的上述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3、经自查,自东方海洋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4月1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的关联方均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上述承诺不存在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临2015-03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91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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