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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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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15-058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通知。

 会议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5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5:00至2015年7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2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2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2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82,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市永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469,2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5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469,2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5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改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469,2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5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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