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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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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对长期
停牌的股票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对长期

 停牌的股票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13号)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基金持有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相应股票应参考应用上述有关规定中的行业估值指数确定其公允价值。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15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旗下基金持有的“海康威视”(股票代码:002415)进行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待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第四次提示公告

 近期,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电子B;交易代码:150232)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下跌,2015年7月14日,申万电子B份额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526元,相对于当日0.4131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27.33%。截止2015年7月15日,申万电子B份额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473元,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申万电子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申万电子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申万电子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申万电子份额(场内简称:申万电子,场内代码:163116)净值和申万电子A份额(场内简称:电子A,场内代码:150231)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申万电子B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申万电子B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申万电子B份额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2015年7月15日收盘,申万电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B份额的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四次提示公告

 根据《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申万电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5年7月15日,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申万电子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阀值0.2500元,在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申万电子B份额近期净值的波动情况。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之申万电子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A份额与申万电子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申万电子A份额的资产及其持有的新增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申万电子A份额与新增场内申万电子份额。因此,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的变化,由持有单一的低风险收益特征份额变为同时持有低风险收益特征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的情况。

 二、本基金之申万电子B份额表现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B份额的资产相等。因此,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不发生变化,仍为持有单一的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

 三、申万电子A份额、申万电子B份额在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四、根据合同规定,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申万电子B份额的净值可能与触发折算的阀值0.2500元有一定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申万电子A份额与申万电子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基金合同及《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次提示公告

 根据《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5年7月15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阀值0.2500元,在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中小板B份额近期净值的波动情况。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之中小板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后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份额折算前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中小板A份额的资产及其持有的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份额折算前中小板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小板A份额与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因此,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的变化,由持有单一的低风险收益特征份额变为同时持有低风险收益特征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的情况。

 二、本基金之中小板B份额表现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前中小板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的资产相等。因此,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不发生变化,仍为持有单一的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

 三、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在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四、根据合同规定,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中小板B份额的净值可能与触发折算的阀值0.2500元有一定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基金合同及《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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