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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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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13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1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959,589,803.86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13,442,791.5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2.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5年7月14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13,442,791.5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2.34%,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11,697,260.71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89%;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46,194.14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1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336.72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1%。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3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60,000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7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基金转型实施方案

 根据《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于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方案的重要提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运作方式由每日开放申购赎回变更为定期开放申购赎回,转型后基金的开放日为每年5月、11月第七个工作日和第八个工作日,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该运作方式的改变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12日),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公证书

 (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449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4030110280831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男,一九六四年三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403013756

 委托代理人:吕婧,女,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委托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管理人,为了优化投资成本,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该基金转型成为“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 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十七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且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十七时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时,本公证员及公证处人员高原在大成基金管理北京分公司1601会议室出席了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吕婧、刘宜对截止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十七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李景梅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959,589,803.86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613,442,791.5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2.3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11,697,260.71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9.89%;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46,194.1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1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336.7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1%。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陆晓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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