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2504 股票简称:东光微电 公告编号:2015-040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5年06月26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06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开披露。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5年07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07月14日—2015年0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7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7月14日15:00 至2015年0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宁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六层。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9,488,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934%。 其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3人,代表股份269,420,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769%;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2、本次参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110,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本议案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修订版)》

 表决结果:同意21,110,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本议案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21,110,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本议案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