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4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稳定市场预期,抵御资本市场非理性波动,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来六个月内(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减持持有的恒逸石化股票。
二、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推动针对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提高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创造股东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公司将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言。
四、公司将深化创新发展,专注公司经营,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优化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吸引力。
五、公司将全面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互动易平台、电话、实地调研、访谈、投资者说明会等各种形式与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信任,共同见证企业发展,让投资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
六、公司将密切关注对控股股东定向增发项目(对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该项目正在证监会的审核过程中,公司争取早日完成控股股东的定向增持。最新进展详见公告。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10 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4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9日 15:00--2015年7月10日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7,987,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041%。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5%。
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7,987,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0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7,987,1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大连逸盛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7,987,1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鸣、竺艳;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