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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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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编号:2015-051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面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特声明如下:

 1、坚定看好中国经济发展前景。公司坚信中国经济长期向好向上趋势不变,上市公司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和创新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士良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11日起三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的收盘价低于21.27元/股的,陈士良先生将以个人名义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即时增持本公司股份。

 3、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并承诺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4、鼓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积极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按既定方案以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金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6、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通过电话、实地调研等各种形式与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增进彼此间了解和信任,共同见证企业发展,让投资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言。

 7、公司将一如既往踏踏实实、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切实提高企业发展质量。进一步深化创新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公司业绩和未来发展动力,优化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吸引力。

 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市场负责、对公司未来负责的态度,坚定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特此声明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1233 证券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2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9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士良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独立董事沈凯军外出培训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朱国艳外出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项振华、马宏继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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