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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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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7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29.3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2008年至2011年间,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恩”)签署了多份风力发电机组电控核心部件采购合同,但因苏州美恩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暂停接收苏州美恩发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此后,原告与公司发生多件仲裁与诉讼纠纷案件。公司前期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与原告的纠纷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3、临2011-046、临2011-048、临2011-045、临2011-050、临2011-054、临2012-005、临2012-006、临2012-007、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临2015-054、临2015-062、临2015-067)。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原告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的《民事诉讼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构成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2.判令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32,413,150元;

 3.判令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其侵权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186,000元(律师费150,000元、公证费36,000元)。

 以上2、3两项共计人民币2,932,599,150元。

 4.判令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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