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下午闭市后收到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傅晓阳(以下简称“笛女影视”)以传真及邮件形式发出的《关于与大地传媒终止并购合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我方作为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影视”)股东,于2015年5月18日与贵司签订了《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晓阳、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国君源禾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购买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在大地传媒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傅晓阳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0%股权向大地传媒作质押后,大地传媒向傅晓阳支付6000万元预付款项”。
大地传媒于2015年5月18日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根据股权购买协议,贵司应在2015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傅晓阳6000万预付款项。为配合本次交易,我方安排人员于2015年5月19日向贵司证券部提供了办理股权质押的合同及其他需提供材料清单,并多次电话催告,请贵司尽快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但贵司一直以‘本次重组的相关材料已报国资委,国资委正在履行审批程序,需待国资委初步同意后才能办理’为由,一直未配合办理签署质押,也不同意支付6000万元预付款项。
在多次电话催告无果的情况下,我方又于2015年6月23日向贵司发出《函告》,请贵司务必于2015年6月30日前书面答复是否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并同时提供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继续履行合同且在股东大会中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书面说明。但迄今为止我方未收到贵司的书面答复是否履行或终止协议及国资委的书面说明。
鉴于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涉及河南省国资委审批,且国资委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较长,目前仍未能取得国资委批复,导致贵司未能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傅晓阳6000万元预付款项。我方认为贵司迟延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贵我双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故经我方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司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终止本次与贵司收购笛女影视的一切合作。”
公司将尽快与笛女影视股东傅晓阳进行沟通,并将根据沟通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