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及增持计划

 增持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增持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增持人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获得。

 二、增持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所做出的决定,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三、增持方式

 控股股东拟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前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973,730,313股,占公司总股本60.79%。

 五、其他说明

 1、根据证监发〔2015〕51号文的规定,本次拟增持行为符合:在6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继续关注增持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