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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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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5-032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年6月25日

 受理时间:2015年7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一: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二: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三: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四: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

 原告五: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

 原告六: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2015年6月3日,本公司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定于2015年6月23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应于2015年6月16日至指定场所进行会议登记。原告于会议登记当日欲进行登记时被公司拒绝。

 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原告通过交易系统平台就本公司全部议案投的反对票在公司统计表决结果时未被计入,最终公司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原告认为,原告合法持有公司16.53%股份,根据宁波证监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王斌忠个人,原告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原告作为股东当然享有在参与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的权利。

 (二)原诉讼请求的内容:

 1. 判令被告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即被告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增补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无效;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对本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暂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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