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1300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1235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内容详见2015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年审计报告和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提出如下预案: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90,787,352.23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为9,078,735.22元,剩余可供分配的为净利润81,708,617.01元。加上结转年初未分配利润394,040,903.27元,减去2013年度分红10,773,540.9元,江西兰太按权益法核算减少本年未分配利润36,481,970.96元,年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428,494,008.42元。本年度拟以2014年末总股本359,118,0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668,534.39元。2014年度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235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居民企业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30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1170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寄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斯太经济开发区兰太实业
邮政编码:750336
电 话:0483-8182785
传 真:0483-8182022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