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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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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编号:临2015-032
债券代码:122305 债券简称:14鲁高速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13日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发行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鲁高速,代码122305

 3.发行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0亿元,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2014]396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4%,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1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7月11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84%

 3.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58.4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2.付息日:2015年7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鲁高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鲁高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奥体中路500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亮

 联系人:陈芳

 联系电话:0531-89260021

 邮政编码:250101

 网址:www.sdecl.com.cn

 2、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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