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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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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智慧农业 公告编号:2015-040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6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盐亭房征[2012]03号)内容,同意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依法征收公司位于盐城市黄海东路47号、65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用房,并补偿公司各项费用总计19,980.5032万元(包括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费、附属设施费、机械设备搬迁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及补助费用等),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公布的《关于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2015-04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816 股票简称:智慧农业 编号:2015-041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盐亭房征[2012]03号),决定对盐城市亭湖区大洋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盐城市黄海东路47号、65号的房屋等资产位于征收范围内。

 2、2015年6月26日,公司收到与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收到征收补偿款5,000万元。该协议书约定,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依法征收公司位于盐城市黄海东路47号、65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用房,并补偿公司各项费用总计19,980.5032万元(包括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费、附属设施费、机械设备搬迁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及补助费用等),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

 二、协议对方

 1、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次征收政府部门。

 2、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本次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隶属于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是接受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开展房屋征收现场动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

 3、协议对方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均无关联关系。

 三、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收资产概况

 本次征收房屋坐落于盐城市黄海东路47号和65号,房屋性质工业、办公、仓储,房屋现状面积69,015.67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54,185.97平方米,附属用房14,82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605000163、020000014,土地使用权性质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95,829.8平方米。

 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力,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被征收资产补偿费用

 盐城市金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次被征收资产补偿费用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经协议方协商确定。本次征收方应补偿公司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9,980.5032万元,包括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费、附属设施费、机械设备搬迁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及补助费用等,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协议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概况

 请见本公告“三、标的基本情况 — 1、本次征收资产概况”。

 2、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补偿公司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玖佰捌拾万伍仟零叁拾贰元整(¥:199,805,032元)。

 3、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4、协议款项支付

 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先交付盐城市黄海东路63号资产;交付后,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即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公司向丙方交付盐城市黄海东路47号资产的同时,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再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但公司盐城市黄海东路47号资产不得迟于2015年6月30日交付,剩余款项于2015年7月底前付清。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实施退城进区,并已完成被征收资产上经营业务的搬迁,本次征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协议约定的补偿总价为19,980.5032万元,公司将按补偿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次征收补偿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有利影响,具体需视会计处理结果和补偿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影响金额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征收补偿款5,000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与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内容符合国家征收补偿政策,补偿价款以评估机构按征收补偿政策评估结果为依据,经协商确定。该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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