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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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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 临2015-70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6日以电话和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有董事8名,会议实际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邱士杰先生因关联关系对第一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本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邱士杰先生和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依该合同书约定,由本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本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分批按需提供借款,总金额在2000万元限额内,该项借款必须专款专用,每次借款由本公司提供支付指令,经董事长邱士杰先生确认后,向公司汇入资金,自每笔借款到达公司之日起三个月还款,如借款分批到账,则借款期限按到账之日分别计算,在借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则按每日万分之三额外加收违约金。该项借款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二年,该债务优于本保证人其他债务清偿。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出借资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与邱士杰先生和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三方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生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邱士杰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舒建、周应苗、袁琳发表了独立意见:对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事项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根据我们对《借款合同书》的认真审核,邱士杰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作为关联董事邱士杰先生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协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此次借款行为对公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尤其是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马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董事马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胡国栋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舒建、周应苗、袁琳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我们对提名董事胡国栋先生的履历进行了认真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我们同意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但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15年7月17日下午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三项议案,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为:临[2015-72])。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杰先生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个人简历

 胡国栋,男,生于1983年,本科学历,2010年至今先后任北京思邦客酒店有限公司法人、北京市班思特有限公司法人、北京五联煤市街旅馆有限公司经理、乡宁县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在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胡国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且近五年内未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 临2015-71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6月29日,本公司与本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和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本公司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向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借款,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个人在2000万元限额内为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本次借款事项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由于邱士杰先生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邱士杰先生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邱士杰先生向本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项议案经非关联7名董事表决(关联董事邱士杰先生回避表决),经7名非关联董事同意,审议通过了本次邱士杰先生向本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的批准,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三方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生效。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借壳,亦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邱士杰先生,本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按照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邱士杰先生和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在北京签订了《借款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借款金额: 2015年12月31日前,邱士杰先生分批向本公司提供借款,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2、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于本公司的日常运营,每次由本公司提供支付指令,经邱士杰先生确认后,依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提供借款。

 3、还款期限:自每笔借款到达本公司后三个月还款,如借款分批到账,则借款期限按到账之日分别计算。

 4、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借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则按每日万分之三额外加收违约金。

 5、保证条款: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承诺以全部财产为本协议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6、保证期限:二年,该债务优于本保证人其他债务清偿。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用于补充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维护公司的经营稳定,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201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邱士杰先生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对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事项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根据我们对《借款合同书》的认真审核,邱士杰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作为关联董事邱士杰先生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协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此次借款行为对公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尤其是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借款合同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 临2015-72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定于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与会8名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15:00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5年7月17日下午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七)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层07号);

 (八)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表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关于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70])。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股股东登记,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亲笔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7月15、16日9:00—17:00之间

 (三)登记地点:公司办公室前台

 具体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层07号, 信函上请注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11

 2、投票简称:“蒙发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7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

 4、在投票当日,“蒙发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本次需表决议案;

 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对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1)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2)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3)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5分钟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4)取得申请数字证书

 股东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网址:http://ca.szse.cn)申请,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 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 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先在“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和“服务密码”;已申请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 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 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87923689

 传真号码:010-87923689

 电子邮箱:jiangqin6767@163.com

 联 系 人:李佳妮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层07号

 邮政编码:100070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姓名): 股东账号:

 委托人注册号(身份证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打“√” ):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2、经传真登记后请将委托书原件与股东登记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本公司。

 3、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证券账号。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 临2015-73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财务总监由原副董事长李勇先生代行职责,李勇先生已于2015年5月16日离职。经公司管理层协商,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公司将尽快确定财务总监人选,完成聘任财务总监的工作。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 临2015-74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2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以及《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6]号),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诉讼、判决及因判决可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情况,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马 雅 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代码为000611股票4000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1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459.07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及进展情况

 (一)案件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对本案判决如下:

 1、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4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0,636元,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84,818元和保全费5000元。

 (二)案件进展情况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已于2015年6月19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上诉,本次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合慧伟业及马雅认为:一审判决确立案由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明显不公。①认定双方争议事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借贷合同纠纷错误。②认定被上诉人享有股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事实不清。一审认定案由错误,导致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错误,案件审理内容偏离本案基本事实,并且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根本不具备请求股权变更的权利。上诉人请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合慧伟业及马雅对该判决的上诉,将导致本次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和选聘董事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向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交的“建议推举增补胡国栋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议和定于2015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议案》和选举《关于增补胡国栋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就已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和选聘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事项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根据我们对《借款合同书》的认真审核,邱士杰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作为关联董事邱士杰先生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协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此次借款行为对公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尤其是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我们对提名董事胡国栋先生的履历进行了认真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我们同意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但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袁琳 舒建 周应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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